2023 年 7 月 17 日,歐盟發佈了(EU) 2023/1464 法規,修訂歐盟 REACH 法規(EC) No. 1907/2006 附錄 XVII,新增第 77 項條款限制道路車輛、家具及其他物品甲醛釋放量的要求,該修訂案將於歐盟官方公報發佈後第20 天生效,並於2026 年 8 月 6 日後實施。這意味著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產品中甲醛釋放量管控升級,針對的產品類別將進一步擴大,涵蓋了包括玩具、嬰童用品、家具、地板、木質產品、裝修裝飾用產品、文具、紡織品、皮革製品等。
甲醛是一種有機化合物、無色、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易揮發的氣體。被世衛組織認定為1類致癌物質。甲醛被廣泛應用於木製品、裝修裝飾、家具、紡織品、皮革、塑膠、橡膠、造紙、建築材料、餐具材料、汽車、印刷器材、航天、電子電器、包裝材料、農藥、醫療產品、日用品等行業。
(EU) 2023/1464 (2023 年 7 月 17 日發佈) 法規具體限值要求如下
物質名稱 |
限制條件 |
77. 甲醛 CAS 號 50-00-0 EC 號 200-001-8 和甲醛釋放物質 |
a) 家具和木質物品: 0062 mg/m³; b) 除家具和木質物品外的其他物品: 0080 mg/m³; 第一段不適用於: a) 當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僅天然地存在於材料中,且由該材料生產的物品; b) 在可預見的條件下僅用於戶外的物品; c) 建築使用物品,其專用於建築物外殼和蒸汽屏障外,不向室內空氣釋放甲醛的物品; d) 專門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在正常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公眾能接觸到其釋放的甲醛的物品; e) 本附錄第72 款範圍內的物品; f) 屬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 (EU) 528/2012 範圍內的生物殺滅產品的物品; g) 法規 (EU) 2017/745 範圍內的醫療設備; h) 法規 (EU) 2016/425 範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i) (EC) No 1935/2004 範圍內的的意圖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物品; j) 二手物品。
上述限制不適用於: a) 專門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在正常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公眾能接觸到這些車輛釋放的甲醛; b) 二手汽車。 |
附件 14 規定甲醛測試要求
產品 |
測試方法 |
家具、木製品及其他物品 |
應在符合以下測試條件的氣候箱中進行甲醛釋放量測試 a) 試驗箱內的溫度應為(23±0.5) ℃; b) 試驗箱內的相對濕度應為 (45±3) %; c) 載荷係數,表示為試樣的總表面積與試驗室體積的比值,應為 (1±0.02) m² /m³。該載荷係數對應於人造板的測試;對於其他材料或產品,如果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這種載荷係數顯然不現實,則可以使用 EN 16516 第 4.2.2 節規定的載荷係數; d) 試驗室內的空氣交換率應為 (1±0.05) h-1; e) 應使用適當的分析程式來測量試驗室內的甲醛濃度; f) 應使用適當的試樣取樣方法; g) 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應每天至少測量兩次試驗室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兩次連續取樣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 3 小時;應重複測量,直到有足夠的數據可用於確定穩態濃度; h) 試驗持續時間應足夠長,以確定穩態濃度,且不得超過 28 天; i) 應使用在試驗箱中測量的甲醛穩態濃度來驗證是否符合條例 77第 1 段第一分段中提及的物品釋放的甲醛限值。 |
道路車輛 (包括卡車和公共汽車) |
ISO 12219-1:道路車輛的內部空氣 — 第 1 部分:整車試驗室 — 測定車廂內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規範和方法; ISO 12219-10:道路車輛內部空氣 — 第 10 部分:整車試驗室 — 車廂內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測定規範和方法——卡車和公共汽車。 |
參考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464/oj
鑒於歐盟對於進入其市場的產品中甲醛釋放量限值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且覆蓋的產品範圍也進一步擴大,雖然離正式實施還有 3 年時間,建議相關企業提前對產品工藝進行改進從而達到歐盟法規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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